# 内地居民赴港投保危疾险：亲身签署、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、保费来源、理赔时的内地病历，以及两地规则的风险

>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危疾保单须亲赴香港完成整个销售过程并签署「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」（IFS-MP）；保险公司须核实资金来源与入境记录。本文按声明书的 11 项内容逐条说明，再讲理赔时内地医院病历与病理报告的要求、赔款汇回、内地监管的风险提示，以及 2024 年起针对无牌销售的执法。

- URL: https://criticalillness.hk/mainland-visitors/
- Author: 危疾条款观察编辑部 (https://criticalillness.hk/about/)
- Reviewed by: Critical Illness Terms Review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
- Published: 2026-11-04
- Updated: 2026-11-04
- Language: zh

## 要点速览

- 保险业监管机构自 2016-09-01 起要求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／寿险保单时签署「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」（IFS-MP）；整个销售过程与所有投保文件签署必须在香港境内完成，并由独立核实人确认投保人亲身在港。
- 声明书 11 项内容涵盖销售过程、销售人员资格、回报率与红利均不设保证、提前退保损失、保单合约、汇率风险、法规及政策改变风险、回佣禁止、资金来源核实、投诉与诉讼可能须亲临香港、委托协议风险。
- 保险业监管局 2024 年 5 月通函针对以无牌转介人招揽内地访客的业务模式，并与廉政公署展开联合执法；在内地进行的销售行为不受香港法规监管，香港监管机构未必能调查。
- 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要求内地医院的完整病历、病理与影像报告，并核对投保前在内地的就医与体检记录；赔款以保单货币支付，汇回内地受内地外汇规则约束。
- 内地监管机构多次就赴港购买保险发出风险提示：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、在内地境内投保属非法「地下保单」、存在汇率与外汇政策风险。本站不在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活动。

## 定义：合法的香港保单只能在香港签

内地居民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人士）购买香港危疾保单，在香港法规下是合法的，前提是整个销售过程在香港境内进行、所有投保文件在香港境内签署、由香港登记的保险中介人直接销售，并签署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「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」（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，IFS-MP）。这项要求由当时的保险业监理处 2016-07-08 通函引入，2016-09-01 起适用；声明书末页设有「独立核实人」栏，由非销售人员的人士确认投保人亲身在港、已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及入境证明。

规模上，保险业监管局公布的 2024 年数据显示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$628 亿，占个人业务新造保费 28.6%；自 2025 年首季起，监管局不再单独披露内地访客数据。危疾保单是内地访客常见的险种之一，但本站不引用未经核验的险种占比数字。

## IFS-MP 的 11 项内容逐条读

声明书要求投保人在三处分别签署确认，中介人须逐段解释。按保险公司现行表格（2021 年 9 月版）整理：

| 项 | 内容 | 对危疾投保人的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1 | 销售过程：整个销售过程与投保文件签署必须在香港境内；在内地进行的销售（如内地产品说明会、以即时通讯或社交媒体向内地人士推广）不受香港法规监管，香港监管机构未必能就相关投诉调查，并可能违反内地法规；投保人须保存香港入境记录及销售时取得的资料 | 保留入境记录、销售文件与沟通记录，是日后投诉的前提 |
| 2 | 销售人员：直接销售者必须是香港登记的保险中介人；经其他人士推介存在误导销售风险 | 核实中介人的牌照编号（保险业监管局持牌人登记册） |
| 3 | 回报率及红利：除注明外并非保证 | 储蓄型危疾的现金价值含非保证成分 |
| 4 | 提前退保／提取：指定时限内退保须付费用，可取回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保费甚至为零 | 终身与储蓄型危疾的早期退保损失 |
| 5 | 保单合约条款：权益依保单条款处理；如条款与中介人所述有异，立即联络保险公司 | 收到保单后在 21 日冷静期内逐字读定义附表 |
| 6 | 汇率风险：保单以港元、美元等结算时承担汇率及外汇政策风险 | 保费与赔款均以保单货币计 |
| 7 | 法规及政策改变风险：内地法规政策改变可能令投保人无法缴付保费以至保单失效 | 需有持续缴付外币保费的合法渠道 |
| 8 | 回佣／返佣：中介人不得以回佣诱使购买；保险公司不确认任何回佣协议 | 接受回佣的保单可能涉及违规销售 |
| 9 | 资金来源核实：保险公司须核实保费来源，可要求合法资金来源与收入证明；可疑个案可在不经同意下向执法机构转交资料 | 大额保费须准备收入与资产证明 |
| 10 | 投诉及诉讼：理赔、投诉或法律诉讼可能需亲临香港办理 | 理赔不顺时的成本 |
| 11 | 委托协议：书面委托中介人或他人处理保单事宜须慎重 | 不要把保单管理权交给销售人员 |

## 2024 年起的执法：无牌转介与业务模式

保险业监管局 2024-05-22 通函针对一种业务模式：无牌人士（常设于内地）把内地客户转介给香港经纪公司或代理，保险公司或中介人向转介人支付高额转介费，并以回佣诱使客户购买长期保单。通函要求保险公司与中介人检视并终止不合规的模式；同年保险业监管局与廉政公署展开联合执法行动。对投保人而言，这意味着：若保单是经内地的「顾问」「推介人」促成、在内地完成讲解甚至签署，投保人自己也处于声明书第 1 项所述的「不受香港法规监管」状态，日后投诉与理赔都会受影响。

## 危疾理赔时的特殊问题

危疾理赔的核心文件是诊断证明、病理报告、影像报告与主诊医生报告。对在内地确诊的受保人，保险公司通常接受内地医院（多为三甲或保险公司认可名单内的医院）出具的报告，但会要求完整病历并可能向医院核实；投保前在内地的就医与体检记录也会被调阅，以核对申请表的申报。保险投诉局 2024–2025 年报个案九就是一宗在内地医院确诊唇癌的危疾索偿：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所载「肿块已存在 10 年」援引投保前已有病症条款拒赔，投诉委员会认为无证据显示生效前已有恶性体征，裁定赔付 HK$100 万。个案说明两点：内地病历会被逐字审阅，而投诉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对「投保前已有」负举证责任。

实务上应注意：

1. 内地医院的报告须有医院盖章与医生签名，部分保险公司要求翻译或公证；
2. 诊断须符合保单定义所列的检查方式（如病理组织学、特定影像），仅凭临床诊断可能不足；
3. 索偿表格的医生部分通常须由主诊医生填写，内地医生填写香港表格可能需要额外沟通；
4. 赔款以保单货币（港元或美元）支付至投保人指定账户，汇回内地受内地外汇管理规定约束，每人每年结汇额度与申报要求以内地现行规定为准；
5. 如遇争议，保险投诉局可受理内地居民就香港保单的投诉，但聆讯或诉讼可能须亲临香港。

## 内地监管机构的风险提示

内地保险监管机构（当时的中国保监会，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）2016 年 4 月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，要点包括：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，在内地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属非法的「地下保单」；存在汇率与外汇政策风险；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；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、退保损失大；发生纠纷须依香港程序处理。2016 年 5 月又发布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的通知。此后内地对银行卡境外支付保险保费的用途与金额也有限制，具体以中国银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。本站不对内地法规作解释，读者应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

## 两地规则差异对危疾投保人的影响

| 事项 | 香港保单 | 对内地投保人的提示 |
|---|---|---|
| 投保地点 | 必须在港签署 | 需实际入境并保留记录 |
| 披露义务 | 最高诚信原则，不披露重要事实可致保单无效，无法定不可抗辩期 | 内地就医与体检记录须完整申报 |
| 货币 | 港元或美元 | 保费与赔款承担汇率风险 |
| 疾病定义 | 各公司自定，2026-09-01 起有自愿性标准化 | 与内地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不同 |
| 争议 | 保险投诉局（上限 HK$150 万）或香港法院 | 可能须亲临香港 |
| 税务 | 香港不征资本增值税，赔偿金不属薪俸税应评税入息 | 内地对境外保单收益的申报与征税口径以内地规定为准 |

与内地重疾险的详细对比见本站对比页。

## 合规提示

本站是独立资讯网站，不是保险公司或持牌保险中介人，不销售任何产品，不接受投保，不作转介，也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的销售或推广活动。内地居民如考虑购买香港危疾保单，应直接与香港的保险公司或持牌中介人在香港境内接洽，签署前核对中介人牌照、阅读 IFS-MP 全文，并就外汇、税务与跨境资金事宜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

## 资料来源与日期

-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（IFS-MP，2016-09-01 起适用） — 保险业监管局（IA） 2016-07-08 https://www.ia.org.hk/en/legislative_framework/circulars/reg_matters/files/cir_20160708.pdf
- 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／寿险保单重要资料声明书（表格样本） — 保险业监管局（IA） 2016-07-08 https://www.ia.org.hk/en/legislative_framework/circulars/reg_matters/files/ifs-mp.pdf
-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-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（HKMA 文件库副本） — 保险业监管局（IA） 2024-05-22 https://brdr.hkma.gov.hk/eng/doc-ldg/docId/20240612-1-EN
- 2024 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（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$628 亿，占个人业务 28.6%） — 保险业监管局（IA） 2025-04-25 https://www.ia.org.hk/en/infocenter/press_releases/20250425.html
- 2025 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（自 2025 年首季起不再单独披露内地访客数据） — 保险业监管局（IA） 2026-04-24 https://www.ia.org.hk/en/infocenter/press_releases/20260424.html
- 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（转述 2016 年 4 月内地保险监管机构五项提示） — 澎湃新闻（二手来源） 2017-02-23 https://www.thepaper.cn/newsDetail_forward_1624523
- ICB Annual Report 2024-2025（个案九：在内地医院确诊的癌症索偿） — 保险投诉局（ICB） 2025-04 https://www.icb.org.hk/files/ar_2024_25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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